广西两化融合工作动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广西工信委  频道:    发布时间:2018-11-21
  为规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深化财税制改革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于2017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要求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文件明确规定需要单独设立的专项外,原则上一个部门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专项资金,并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抓紧制定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一个部门一个专项,一个专项一个办法,一个专项一个下达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从2018预算年度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管理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三个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原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整合后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必须按照桂财预〔2017〕210号文要求制定统一的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拉动作用,推进工业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促进我区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此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对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以桂工信投资〔2018〕63号文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专项资金定义,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
        (二)《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包括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新产品产业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企业市场开拓扶持、工业发展激励、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规划编制等)、工业园区建设、工业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及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可采用项目法、因素法进行分配。
        (三)《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组织申报、申报项目条件、项目库管理、资金分配、公示、资金拨付等流程及要求。在项目申报环节,要求申报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并要求申报单位在未完成已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前不得申报。在项目初审环节,要求各市(县)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范围符合性、申报材料完整性及合规性、财务数据真实性。在资金拨付环节,对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要求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1个月内拨付资金。
        (四)《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项目单位资金管理、项目调整及项目验收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明确了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实行会计核算,严格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要求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应及时按原申报流程提出调整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研究后予以批复。对项目验收,要求项目原则上在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为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达到计划要求、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80%或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调减扶持资金额度。
        (五)《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有关要求。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收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到5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对预算绩效不好,支出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六)《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administ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