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化融合政策措施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办法

来源:百色工信委  频道:百色    发布时间:2011-12-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步伐,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1996]16号、桂办发[1998]31号和桂发[2004]1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改制。

    第三条    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主要采取产权出让、兼并、破产以及其他可以搞活国有企业的改制形式。

    第四条    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含外商、外地客商和企业内部职工)都可以出资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产权,改组为公司制企业(不含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    改制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企业改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改制申请(附初步方案);
    (二)上报审批;
    (三)清产核资;
    (四)财务审计;
    (五)资产评估;
    (六)制定产权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七)企业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
    (八)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同意后上报同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审批;
    (九)产权处置方案由同级政府国有产权持有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十)理顺债权债务;
    (十一)产权交易及产权过户;
    (十二)兑现职工经济补偿金;
    (十三)改制后企业依法产生新的组织机构并重签劳动用工合同;
    (十四)新企业运作。

    第六条    企业改制申请由企业提出,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无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改制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其中清产核资工作由国有产权持有机构安排和监督;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由国有产权持有机构聘请中介机构按规定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结果报国有产权持有机构核准。

    土地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改制有关费用的核实:

    (一)申请改制企业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费用确认申请,同时提供改制申请批复、上年工资总额结算批复等有关材料。填报《百色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职工花名册》、《改制企业职工工作简历确认表》、《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

    (二)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改制企业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核定土地出让金数额的申请。

    (三)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对有关费用分别出具确认书。

    第九条    购买企业产权的一般程序是:由出资人提出购买产权申请,经产权持有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企业在完成产权交易后,应及时到工商、土地、财政、税务等部门及产权持有机构、有关银行等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土地权属变更、产权注销、债权债务过户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改制后企业与招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企业职工的安置

    第十三条    经济补偿办法。企业因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企业在册职工经济补偿,职工国企身份不再保留。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相当于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市、县(区)本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市、县(区)本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工龄计算。职工国有企业工龄指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在国有企业带薪读书期间的期限,均列入国有企业工龄。复转军人的军龄、插青的插龄视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工龄。由集体性质整体转为国有性质的,工龄合并计算。工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的来源。主要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变现后所得收入、国有资产减持和产权转让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每年收取的利润和红利以及财政安排的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根据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补偿金额支付给职工。

    2、职工不愿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改制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经济补偿金的14%给予医疗费补助;如果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分期支付,但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解除劳动合同时首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不能低于30%。改制后企业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补助应一次性支付完毕。上述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职工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可协商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股权管理按改制企业章程办理。属产权持有机构调剂和财政专项资金支付部分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点办理,由改制后企业付给职工。职工与改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及时续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障。

    4、改制后企业应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选择继续在企业工作的,其经济补偿金可协商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职工不愿意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改制后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签订内部退养协议,职工应享有的经济补偿金不直接支付给个人,而由企业用于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职工的月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县(区)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

    5、对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不能解聘的特殊人员,改制后企业应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的安置

    (一)企业改制后,原有的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安置费项目和标准。按《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规定办理。

    (三)安置费用的来源。退休人员安置费从市、县(区)本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的优惠办法

    (一)企业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产权交易价格参考依据。

    (二)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给予总价15%的优惠,一次性交款的再给予应交款15%的优惠。职工购买企业产权一次性交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款,但首期必须交应购款的30%,其余在三年内交清。

    (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出让、划拨、租赁、入股等方式处置。

    第四章    企业产权向外整体出让的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产权采用协议或公开拍卖方式出让。主要程序是:
    (一)购买方与产权持有机构及企业签订购买意向书。
    (二)产权持有机构负责办理委托资产评估事宜。
    (三)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
    (四)编制产权出让方案,由产权持有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五)企业出售合同的签订。由产权持有机构与出资方签订。
    (六)产权持有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出资方办理工商、土地权属等有关变更或过户手续;手续费由购买方支付。

    第十七条    出售企业的在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职工工龄计算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中的(一)、(二)项办理。

    第十八条    出售企业原退休人员的安置费项目及标准、费用来源和支付办法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    对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不能解聘的特殊人员,由改制后企业承担政策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出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原国家土地局第8号令和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企业国有产权出让应交款,并安置职工达80%以上,给予应交款15%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支付款项不低于30%,且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产权持有机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供销、二轻等集体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产权持有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