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化融合政策措施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

来源:广西钦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频道:钦州    发布时间:2011-11-30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区与区外手联合与协作,加快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的步伐,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区外国有、集体、个体民营企业来我区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从事独资、合资、联营、承包、租赁、参股、技术转让、技术协作、来料加工、补尝贸易、人才交流、劳务合作、设立办事机构、加入企业联合组织以及对口支援(扶贫)等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报经区经协办确认内联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区外企业来我区独办或联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和非高污染的企业方可享受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和本区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其它政策优惠于本政策规定的,则执行其它政策。

    第三条: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独资或合资新建基建项目或对原有企业进行扩建技术改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及钦州市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四条:区外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单位按合同或规定分得的产品,运出我区不受限制,属于专营产品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优惠给予办理。

    第五条:区外单位到我区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的项目,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头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区外单位到我区投资独办或联办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区外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区外单位到我区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到我区贫困镇兴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投资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由财政全额返还。

    第九条:区外来我区独资或合资兴办企业,税外的各项收费和征收标准,与区内企业一视同仁。对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技术企业创新(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省、部优产品项目、扶贫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能源和交通项目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内联企业的区外投资者,将从内联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区内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区外来我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种养的,从有收入之年起1年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当年种养有收入,以及多年种养一次性收入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区外来我区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的,可以依法通过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以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条件下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受聘来我区工作的专家、教师和技术管理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从优。

    在本区办厂三年以上的,优先安排家属就业,户口迁入城镇,子女上学视同本区人员。

    第十四条:区外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按合同所分得的利润和产品,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也不得搞任何不合法的费用摊派。企业有权抵制各种非法侵占和摊派。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单位及个人发生经济、民事纠纷请求政府或有关部门调解时,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公正调解,调解无效或者虽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有关监督部门,对区外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与区内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经协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外来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理顺关系,排忧解难,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执行。本规定未提及的,若广西壮族自治区及钦州市人民政府有更优惠政策的。我区将同时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钦北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