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化融合政策措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相关政策及服务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国政府网  频道:南宁    发布时间:2011-11-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鼓励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相关政策及服务措施》已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鼓励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相关政策及服务措施

  一、相关政策

  (一)南宁市相关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政策

单位:万元/亩

工业园区 土地等级 出让方式 出让最低限价 出让政策
隆安华侨管理区 十五等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4 优先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 十等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11.2 对于符合进入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下安排台商企业的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
西乡塘工业集中区 五等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5.6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对项目给予适当扶持。
邕宁东部工业集中区 十等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11.2  
宾阳黎塘工业集中区 十四等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5.6  

   (二)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7)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9)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0)安置残疾人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1)开办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3)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5)投资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至2012年底,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增值税

  (1)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4)饲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5)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

  对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其中,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6)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须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7)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指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8)尿素生产企业。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免征收增值税。

  (9)有机肥生产企业。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有机肥产品免征收增值税。有机肥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3.营业税

  符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件的,可依法免征营业税。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现该事项已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制。

  4.产品出口退税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减免税条件,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加工贸易政策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即料件进口时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由海关保税监管,待企业在规定返销期内按照核定的消耗比例将制成品复出口后进行核销。

  2.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宽松的贸易政策。即除极少数重点敏感商品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等数量限制和证件管理。目前,加工贸易项下实行数量限制并凭证进口的有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羊毛和化肥、易制毒化学品、国务院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特殊商品等。

  3.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予办理许可证。

  4.对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内原材料予以退税。

  5.除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与一般对外贸易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广西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广西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出口研发资金》、《机电产品以进养出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高新技术产品技改贷款贴息》等。

  6.在南宁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享受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支持政策。对进入承接地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提供优惠贷款条件,给予10%以内的利率下浮。同时,开发银行积极参与借款主体的债券承销,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7.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空转”管理。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四)产业转移政策

  1.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年度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予以贴息式补助。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及其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等费用。

  2.在符合国家政策、广西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鼓励的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低于转出地的电价优惠政策。

  3.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4.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广西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对国家认定的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或自治区级著名商标的企业,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5.产业转移企业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当地政府负责承担支付该就业成员3年内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6.对转移到我区的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7.对外来投资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优先办理户口,持暂住证的可视为本地市民,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服务措施

  (一)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资项目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外资法规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招商促进局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牵头责任部门,参与并联审批的各部门、单位为责任单位。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门受理、告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联审批方式。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咨询、审批、上报、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   对于大型的、审批比较复杂的外资项目,可采取联审会的方式办理。需采取联审会的,由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召集联审会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同时分头并联办理。

  第五条   凡属市本级受理、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市招商促进局可提供有关审批的全程代办服务。免费代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申请报告等有关申办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注册登记的咨询和全程服务;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咨询和全程服务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市招商促进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市招商促进局窗口负责受理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请事项。

  第七条   市招商促进局窗口审查其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及相关审批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及相关部门,告知企业相关审批项目的批准机关,出具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第八条   市发改委履行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的牵头部门责任,市经委履行工业技改建设项目核准的牵头部门责任。

  第九条   申请企业持“告知单”和相关审批资料到市发改委、市经委审批窗口。市发改委、市经委按企业性质,确定项目核准前置部门,向规划、国土、环保等前置部门发放项目核准告知单。各前置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分别办妥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证件、文件后,市发改委、市经委分别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市招商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

  第十条   申请企业持“告知单”和相关审批资料到市工商局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市招商促进局窗口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相关审批材料,出具同意设立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持“告知单”和相关审批材料到市质监局窗口申请企业机构代码预赋单。

  第十三条   市招商促进局审核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持“告知单”和相关审批材料到市工商局申请企业注册登记。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工商部门确定登记注册前置部门,并出具告知单,申请企业持告知单和有关审批材料到各前置部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工商部门对申请企业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持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到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窗口、广西外管局、南宁海关、市财政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外汇登记、海关备案和财政登记。

  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

 

  (二)南宁市台商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南府发〔2005〕120号、南府办函〔2007〕2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南宁市台商建设项目工程报建的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

  第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台商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及相关协办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告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进入并联审批的台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法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项目单体设计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方可实施并联审批。

  第五条   牵头部门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项目,以联审会议审批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召集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召开项目工程报建并联审批会议,对项目审批进行商榷,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并联审批的时限要求等,由并联审批各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材料时,如若部门之间的批件(许可证、批复)互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先给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上的承诺办结时限应为会议纪要明确并联审批的办结时限。

  第七条   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商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安排,联合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是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的,由其办事窗口负责人负责通知。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待申请人补齐前置审批批件后,发给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工程并联审批工作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条   本方案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南宁市工商局为台商工业企业工商服务措施

  1.实行承诺服务

  台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法定20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办结,年检由法定5日缩短为当天办结。

  2.实行双休服务

  登记注册“窗口”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和双休日值班服务制,进一步方便台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3.实行导向服务

  在登记注册“窗口”为台资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法律咨询,介绍办照流程,引导办理业务,指导台商填写登记注册表格,详细解答台商提出的关于注册登记问题的咨询。

  4.实行延时服务

  登记注册“窗口”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如遇企业办照人员在等候的,延时30分钟为台资企业办理业务。

  5.实行优先服务

  在登记注册“窗口”开设“绿色通道”,为世界500强企业、区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企业服务,告知优先服务的内容、方式和优先服务专办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事项。

  6.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

  我们的登记工作人员努力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工作人员在审查企业的登记注册材料时,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并在承诺的3个工作日办结设立登记业务,一般情况下都能做到提前办结,有的企业在当天就能领取营业执照。

  (四)南宁市为台商工业企业融资服务措施

  1.鼓励台商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融资。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台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先贷后贴的原则实行贷款贴息,或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鼓励企业进行设备租赁融资。工业企业以租赁融资方式引进技术改造关键设备,财政给予一定租赁补助。支持台商工业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鼓励技术创新,对新建获得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新建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治区级技术中心和市级技术中心,根据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2.鼓励台商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以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扶持、培育企业上市。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享受政府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支持有实力的产业转移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产业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4.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五)南宁海关为台商工业企业通关服务措施

  1.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2.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对符合海关区外监管规定的进口货物,经审批后实行上门监管、区外监管等便利措施。

  3.推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简化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和通关手续,缩短船舶运输时间。

  4.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取消纸本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对保税仓库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允许保税仓库存入一般贸易货物和按规定实现跨关区提取保税货物。

  5.为进出口企业提供预归类、大合同预审价等便利通关服务,提前为企业审定正确的商品税号和大合同成交价格;推行税费“网上支付”系统,并实行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制度,便利企业缴纳税款和进行税款担保。

  6.优先办理A类企业的进出口海关业务,降低A类企业、“红名单”企业和便捷通关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

  7.主动上门向企业宣传海关税收和减免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守法企业优先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六)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台商工业企业用工服务措施

  1.帮助企业发布用工信息,介绍企业招工条件、招工人数,优先为企业提供场地和摊位进入市场招工。

  2.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3、通过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求职者报名参加应聘。

  4.根据企业用工需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机构,通过定向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与企业一起对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

  5.免费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咨询。

  6.用工单位如使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国家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的扶持。

  (七)南宁市教育局为台商子女就读南宁市中小学服务措施

  1.咨询服务

  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免费为台商提供其子女入学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

  2.办理手续

  台商子女在我市就读,先由市台办对其身份进行认定,并出具有关证明,然后持此证明到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办理。

  3.义务教育阶段

  台商子女就读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由市或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入学,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如有特殊困难和要求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前提下予以照顾。

  4.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台商子女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参加我市中考和报读高中阶段学校,且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5.学籍管理

  台商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就读期间,学籍管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相同,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八)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外商医疗优诊服务体系

  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外商办理医疗优诊卡,外商医疗优诊卡的发放对象为在邕投资或工作的外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

  2.持医疗优诊卡实行看病、结算、取药、各项检查等一条龙服务。

  3.设立专科部门及医疗专家小组,实行一对一就诊服务,外商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根据其病情,安排相应医疗专家诊治。

  4.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设立预约电话专线,保健科作为接待中心,并由导医全程陪护服务。

  5.对持医疗优诊卡的外商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后期跟踪服务。

  6.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及医学咨询和特需服务。

  7.配备2—3名懂外语的医学专家提供医学咨询和特需服务。

  8.实施一站式服务、分科救治、专项管理、享受就医便捷通道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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