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化融合政策措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贵港市工信委  频道:    发布时间:2018-11-05

  贵政办发〔201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拓展“六个年”工作部署和《贵港市开展“工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贵港市2017年深化拓展“工业发展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贵港市2018年深化拓展“工业提质增效年”活动实施方案》,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推进两化融合、强化质量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智能制造水平,推动贵港工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认定要求

  对贵港市辖区内注册设立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获得以下认定的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一)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三)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企业或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四)2018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

  (五)2016年1月以后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广西工业设计奖”的企业。

  (六)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

  (七)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八)2016年1月以后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

  (九)2016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

  以上认定或奖励,均以相关部门印发的认定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二)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本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四)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五)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六)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全国质量标杆)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七)获得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或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八)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或“广西工业设计奖”的,按奖项等级每项分别给予以下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十)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十一)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十二)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20万、10万元。

  第三条  奖励或补助资金来源

  获得奖励企业在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奖励或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获得奖励企业在桂平市、平南县的,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属市(县)财政按4:6分担。

  第四条  资金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企业获得认定的,需在当年或下一年度提出申请,过期视为无效(2016年1月1日以来获得本暂行办法所列明相关奖励或认定的工业企业可延迟到2018年申报)。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奖励申请报告;

  (二)项目资金拔付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开户帐号;

  (四)获认定正式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报审程序

  (一)申报。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向所属县(市、区)工信(经贸)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初审。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质监部门对申请奖励的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复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收到有关材料后,会同市财政、科技、质监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根据复审结果,将拟奖励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奖励。奖励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及桂平市、平南县财政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直接划拨相关奖励资金至企业对公账户。

  第六条  资金监管

  奖励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领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由市财政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奖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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